(2017)鲁13刑更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李相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相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刑更149号罪犯李相银,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人。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3)临刑二终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相银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9月16日减刑一年。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李相银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相银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表扬奖励九次。本院认为,罪犯李相银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相银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洪雨审 判 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林鹤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