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9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肖中怀、刘翠萍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中怀,刘翠萍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9民督1号申请人:肖中怀,男,1970年9月20日生,汉族,经商,住湖南省双峰县,现住全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育梅,江西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翠萍,女,1960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全南县。申请人肖中怀与被申请人刘翠萍申请支付令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4日立案。申请人肖中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肖中怀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何荣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博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