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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9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肖中怀、刘翠萍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中怀,刘翠萍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9民督1号申请人:肖中怀,男,1970年9月20日生,汉族,经商,住湖南省双峰县,现住全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育梅,江西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翠萍,女,1960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全南县。申请人肖中怀与被申请人刘翠萍申请支付令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4日立案。申请人肖中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肖中怀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何荣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博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