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81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韦佩能、韦蒙成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佩能,韦蒙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380号申请执行人韦佩能,男,1945年8月1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宜州市。被执行人韦蒙成,男,1970年5月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宜州市。申请执行人韦佩能与被执行人韦蒙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宜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韦佩能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580号。截止2017年1月5日,被执行人韦蒙成应履行的义务为:拆除砌在韦佩能家出行门口(西面)长2.5米的水泥砖围墙,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韦蒙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韦蒙成已于2017年7月13日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宜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远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 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