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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3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高贵诉尚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贵,尚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3民初490号原告高贵。被告尚坤。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贵与被告尚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找不到被告而原告放弃财产损失鉴定又不同意撤诉,致使本案无法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春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秀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