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3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高贵诉尚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贵,尚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3民初490号原告高贵。被告尚坤。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贵与被告尚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找不到被告而原告放弃财产损失鉴定又不同意撤诉,致使本案无法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春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秀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