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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81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昊冉与魏煜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昊冉,魏煜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81执574号申请执行人陈昊冉,男,2009年生,汉族,高平市北城办事处,幼儿。被执行人魏煜森,男,2004年生,汉族,高平市东城办事处人,在佼学生。被执行人魏煜森法定代理人:魏伟山,男,1974年生,汉族,高平市东城办事处村人,农民,系被告魏煜森父亲。本院在执行陈昊冉与魏煜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581执5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文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