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2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周日平与黄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日平,黄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2395号原告:周日平,男,195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垠宇,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忠强,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周日平为与被告黄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被告黄忠强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50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3月1日起,本金120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2月24日起,均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日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忠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8日,被告黄忠强因资金周转需要出具借条向原告周日平借款人民币5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2013年2月24日,被告黄忠强再次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借条出具后,被告黄忠强分别支付两笔款项的利息至2015年2月份止,便未能继续依约归还借款本息。2016年4月6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黄忠强向在2012年8月28日出具的借条上载明“2012年8月28日向周日平借款人民币500000元,经结算到2016年3月28日的利息计人民币97500元,黄忠强于2017年6月30日前还清”;在2013年2月24日的借条上载明“本人于2013年2月24日向周日平借款人民币1200000元,经结算到2016年3月23日利息13个月234000元整,黄忠强于2017年6月30日前还清”。后被告黄忠强未按约归还款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周日平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50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3月1日起,本金120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2月24日起,均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48元,由被告黄忠强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周日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玲玲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人民陪审员 周丽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史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