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24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阿鲁达尔申请执行陆明高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鲁达尔,陆明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4执125号申请执行人:阿鲁达尔,男,彝族,1950年10月5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陆明高,男,彝族,1980年6月27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鲁达尔与被执行人陆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绍荣审判员  邓显波审判员  邓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