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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执异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泸定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与傅应、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执行案异议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定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傅应,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执异1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泸定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泸桥镇瑞金路359号。法定代表人:肖勇,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傅应,男,汉族,1968年6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被执行人: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自由路116号。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应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泸定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泸定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对本院(2017)川03执6号审计调查决定书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立案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泸定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泸定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泸定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撤回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 胜审判员 舒 慧审判员 王家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