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异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博格达(北京)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格达(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北京艺中宝富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异219号案外人:陆小霞,女,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艺中宝富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商务经理,身份证住址河北省三河市。申请执行人:博格达(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东辛房街78号。法定代表人:李晓晖。被执行人:北京艺中宝富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通惠河畔源创空间大厦F005。法定代表人:杨嵘。本院在执行博格达(北京)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艺中宝富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陆小霞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对车牌号为×××北京现代牌汽车的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陆小霞异议称:法院查封的×××号北京现代牌汽车是我于2013年8月17日购买的,一直是我自己在使用,车牌号是用的北京艺中宝富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但车是我自己买的。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艺中宝富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北京现代牌汽车(车牌号×××)。本院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应审查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对已登记的机动车等特定动产应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本案中,陆小霞主张其为法院查封车辆的权利人,但从车辆管理部门调取的材料看,该车辆登记在北京艺中宝富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故从形式审查看,法院查封车辆权利人为北京艺中宝富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院对该车辆采取查封措施并无不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陆小霞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姜高华审 判 员 贾奕良审 判 员 詹 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高 明书 记 员 雷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