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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天津鲲翔船舶燃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天津鲲翔船舶燃料有限公司,林敏,林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2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塘沽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10362101-0。法定代表人:张龙泉,行长。被执行人:天津鲲翔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紫云国际3-1-2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9302281P。法定代表人:林敏,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林敏,男,汉族。被执行人:林玉玲,女,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与天津鲲翔船舶燃料有限公司、林敏、林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6执202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丛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