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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7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建英与简璞、郑润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英,简璞,郑润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7民初1837号原告:刘建英,男,汉族,1972年9月17日生,市民,住淮滨县。被告:简璞,女,汉族,1968年生,市民。住淮滨县。被告:郑润俊,男,汉族,1979年4月6日生,住。原告刘建英诉被告简璞、郑润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建英、被告简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润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建英诉称,被告简璞、郑润俊于2015年7月18日以做工程为由借原告现金100000元,许诺年底本利还清,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讼来院。要求: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现金10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简璞辩称,是郑润俊用的钱,我是担保人,条子是我后来打的。被告郑润俊未答辩,未出庭。原告刘建英提交二被告书写的借条一张,用以证明欠其款100000元。被告简璞对此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8日被告简璞、郑润俊以做生意为名,借原告刘建英款100000,约定月利息3分,一个月本息付清。到期后二被告未还款,后支付了17000元利息,该款一直拖欠至今。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简璞、郑润俊欠原告的款有借条为据,足以认定。原告刘建英诉求按月2分计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已付的利息17000元,应从总款中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简璞、郑润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借原告刘建英的款10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月息2分计,从欠款之日起至履行完毕止,付款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简璞、郑润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孝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方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