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秀英与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南黄山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英,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南黄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刘秀英,女,195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区草庙子镇正棋花园。被执行人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南黄山村村民委员会。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48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其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002执14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案中止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少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