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2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柏林与赵德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柏林,赵德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22民初134号原告:杨柏林,男,1945年12月3日出生,住古浪县。被告:赵德芳,男,1964年2月7日生,住古浪县。原告杨柏林与被告赵德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柏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德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柏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赵德芳支付劳动报酬1276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至11月,被告赵德芳雇佣原告杨柏林在其承包的位于古浪县西靖乡5号移民点的房屋修建工程提供劳务,双方约定原告每天的劳务费为80元。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劳务费,双方于2013年11月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1276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5年1月2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被告赵德芳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欠条1张,经审查,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2月至11月,被告赵德芳雇佣原告杨柏林在其承包的位于古浪县西靖乡5号移民点的房屋修建工程提供劳务,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劳务费,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12760元,被告于2015年1月2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赵德芳拖欠原告杨柏林劳动报酬12760元的事实,由其出具的欠条证实,足以认定。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1276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德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杨柏林劳动报酬12760元。案件受理费119元,由被告赵德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葛中和代理审判员 马文军人民陪审员 马有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