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海涛与万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涛,万玉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1311号原告:李海涛。被告:万玉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涛与被告万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涛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李海涛负担。审判员 余 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成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