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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海涛与万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涛,万玉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1311号原告:李海涛。被告:万玉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涛与被告万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涛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李海涛负担。审判员 余 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成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