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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保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淄博耀马贸易有限公司与孙绪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耀马贸易有限公司,孙绪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88号之一申请人:淄博耀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和家村委南。法定代表人:马海建,经理。被申请人:孙绪贞,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淄博耀马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绪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民初129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6月20日依法对被申请人孙绪贞名下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账户62×××74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淄博耀马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淄博耀马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孟凡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