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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民初2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徐厚珍与秦众红、安徽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厚珍,秦众红,安徽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区江家店镇柴油坊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2854号原告:徐厚珍,女,1953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冯加伍,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众红,男,1987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被告:安徽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水湖镇杨公路城西农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3940028F。法定代表人:邵业军,该公司经理。被告:六安市裕安区江家店镇柴油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江家店镇柴油坊村。负责人:陶维炳,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厚珍诉被告秦众红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秦众红、安徽楚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区江家店镇柴油坊村民委员会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妨碍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厚珍撤诉。案件受理费2260元,全额退还。审判员 杨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龙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