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28民初2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岳西县香兰茶庄、钱岳明等与金瑞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西县香兰茶庄,钱岳明,金瑞生,金兵,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2638号原告:岳西县香兰茶庄,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经营者:杨晓满,女,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原告:钱岳明,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贵,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瑞生,男,194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金兵,男,成年人,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法定代表人:左登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华,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琼,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岳西县香兰茶庄、钱岳明与被告金瑞生、金兵、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岳西县香兰茶庄、钱岳明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西县香兰茶庄、钱岳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岳西县香兰茶庄、钱岳明撤诉。代理审判员  林储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