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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晶与揣德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晶,揣德成,李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28号申请执行人:刘晶,女,1981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揣德成,男,198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李兰兰,女,1981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203民初第2040号民事调解书,由于被执行人揣德成李兰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揣德成名下车辆一台,并且已冻结被执行人李兰兰银行账户,且执行被执行人李兰兰人民币贰万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203民初第20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冯 锐代理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仉红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