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晶与揣德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晶,揣德成,李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28号申请执行人:刘晶,女,1981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揣德成,男,198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李兰兰,女,1981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203民初第2040号民事调解书,由于被执行人揣德成李兰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揣德成名下车辆一台,并且已冻结被执行人李兰兰银行账户,且执行被执行人李兰兰人民币贰万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203民初第20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冯 锐代理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仉红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