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4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河南润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郑州元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润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郑州元通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686号原告:河南润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634号5号楼东2单元5层41号。法定代表人张焕章,总经理。被告:郑州元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中段1号210室。法定代表人宋俊峰,董事长。原告河南润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元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润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惠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