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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17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梁雷军、雷汝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雷军,雷汝尧,浙江省嵊州市金太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7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梁雷军,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雷汝尧,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浙江省嵊州市金太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07296-2,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世纪商务广场1068号808室。法定代表人:过玉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3执177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浙江省嵊州市金太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号小型汽车一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省嵊州市金太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号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海燕审 判 员  陈荣华代理审判员  潘立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