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孝合与湖北郧西郑大粮油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湖北新鹏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孝合,湖北郧西郑大粮油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湖北新鹏建筑有限公司,周振章,井家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2民初549号原告:张孝合,男,195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玲(系原告张孝合妻子),住湖北省郧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郧西郑大粮油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郧西县土门镇关帝庙村*组。法定代表人:郑大民,任公司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锐,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新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郧西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许明良,任公司经理职务。被告:周振章,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昌斌,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井家春,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郧西县,现住湖北省郧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昌斌,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公司。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光明街***号。负责人:王晓华,任公司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康,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孝合与被告湖北郧西郑大粮油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湖北新鹏建筑有限公司、周振章、井家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尚群审 判 员 江 山人民陪审员 曹树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宜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