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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4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孙爱国与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爱国,刘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4822号原告:孙爱国,男,197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刘健,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原告孙爱国与被告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爱国负担。审判员  张树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