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4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孙爱国与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爱国,刘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4822号原告:孙爱国,男,197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刘健,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原告孙爱国与被告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爱国负担。审判员 张树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