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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任亚芝与被告惠利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亚芝,惠利毛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8民初755号原告:任亚芝,男。被告:惠利毛,男。原告任亚芝与被告惠利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亚芝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任亚芝申请撤回对被告惠利毛的起诉,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亚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任亚芝承担。审判员  马亮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