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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3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与孟海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孟海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3627号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希伯花镇中心大街南侧。经营者:徐军,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个体工商户,初中文化,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希伯花镇希伯花嘎查。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孟海青,男,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与被告孟海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孟海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科左��旗农鑫农资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姜 黎 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呼格吉乐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