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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2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金林、王红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金林,王红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918号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铜陵市淮河南路,机构代码71991174-5。法定代表人:耿海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宣典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查四林,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林,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告:王红敏,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金林、王红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