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龙信彩色压型钢板有限公司与张伟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龙信彩色压型钢板有限公司,张伟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915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信彩色压型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29号。负责人:陈风龙,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张伟秋,女,1963年10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中和胡同4号401。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龙信彩色压型钢板有限公司与张伟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信彩色压型钢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33,008元及利息。哈尔滨龙信彩色压型钢板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张伟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张伟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张伟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建新审���员 李北涛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