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刑辖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蔡有祥涉伪造国家公文案管辖指定管辖决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有祥涉伪造国家公文一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2017)青01刑辖16号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嫌疑人蔡有祥涉伪造国家公文一案,因嫌疑人蔡有祥系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书记员,其户籍所在地和家庭住址均在互助土族自治县,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认为本案不宜由其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同时明确待受理检察机关起诉后,由你院层报本院指定管辖。鉴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本院决定本案指定由你院审判。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