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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刑辖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蔡有祥涉伪造国家公文案管辖指定管辖决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有祥涉伪造国家公文一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2017)青01刑辖16号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嫌疑人蔡有祥涉伪造国家公文一案,因嫌疑人蔡有祥系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书记员,其户籍所在地和家庭住址均在互助土族自治县,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认为本案不宜由其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同时明确待受理检察机关起诉后,由你院层报本院指定管辖。鉴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本院决定本案指定由你院审判。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