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6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山东亨洁医用包装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山东亨洁医用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力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山东容商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张善涛,宋旭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6469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中路36号。负责人:郭玉华,行长。被申请人:山东亨洁医用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经济开发区国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696868050H。法定代表人:李阳,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力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欢城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766672695K。法定代表人:张善涛,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容商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城新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767750480J。法定代表人:于淼,经理。被申请人:张善涛,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申请人:宋旭慧,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申请人山东亨洁医用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力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山东容商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张善涛、宋旭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仙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志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