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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10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黄慧与邵剑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慧,邵剑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民初10184号原告:黄慧,女,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诉讼代理人:林志雄,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剑秋,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诉讼代理人:白永,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慧诉被告邵剑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3月11日被告向原告声称组织摄影团前往肯尼亚举行活动,由于要预付机票订金,故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称4月底偿还。原告当天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给被告,鉴于双方是朋友关系属临时资金周转,故未有约定利息,之后原告多次催被告还款,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搪塞。故要求判决被告偿还5000元。被告答辩: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从未向原告借款5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证实被告向其借款5000元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一张微信支付5000元的截图复印件,该复印件显示微信头像为大海风景的一方:已收钱5000元。时间为3月11日晚上18︰19。原告主张上述收款头像为被告的微信头像。被告诉讼代理人于庭审质证表示:被告的微信头像为一棵树,��出示了其手机上被告微信的头像(一棵树),表示原告的证据与被告无关。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5000元未还的事实,提供了一张微信支付5000元的截图复印件以证实。被告庭审时对此予以否认,并出示了被告微信头像(一棵树)表示上述截图所载内容与被告无关。依常理,借款事实的存在,应有书面借据及给付款项等相关证据以证实。本案原告所持的证据只有一张微信支付5000元的截图复印件,既没有书面的借据为凭,亦未能提供与微信截图复印件有关联的证据以佐证借款事实的存在。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慧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交付。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指定领取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汉东人民陪审员  何燕芳人民陪审员  邓晓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可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