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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民初2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全亭、樊保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全亭,樊保安,倪长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2256号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X1532460-6。法定代表人:王猛,任理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杨磊,男,1968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系原告单位法律顾问。被告:梁全亭,男,1963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樊保安,男,1984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倪长义,男,1957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梁全亭、樊保安、倪长义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主动偿还了借款本息,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4元,减半收取652元,由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徐玉宪审 判 员  孔 超人民陪审员  权 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