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刑终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雷光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光良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816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光良,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小学文化,经商,点余五人去偷;待同案人得手后,其又驾车返回运载赃物和同案人回来,家住重庆市垫江县。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4日被执行逮捕。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雷光良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1320号刑事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雷光良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雷光良退赔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原审被告人雷光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光良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雷光良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雷光良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雷光良撤回上诉。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2刑初13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忠俊审 判 员 王柳玲代理审判员 傅兴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雪灵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