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执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艳、郑新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郑新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保124号申请人:杨艳,女,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申请人:郑新进,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艳与被申请人郑新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郑新进所有的存款叁万元整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顺利审结本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郑新进所有的存款叁万元整;二、冻结银行存款金额不足部分,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权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金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娅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