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2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商水县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方方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水县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方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627号原告商水县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允文,经理。身份证号:350127196801175875。住所地:商水县周商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581712101Q。委托代理人徐小飞,男,汉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住商水县。该单位副经理。被告方方,女,回族,1979年2月23日出生,住商水县。本院在原告商水县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方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商水县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海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凯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