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5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武汉鹏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守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鹏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守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5432号原告:武汉鹏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路52号鹏程花苑小区1号楼1单元。法定代表人:洪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辉,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官智,该公司员工。被告:黄守木,男,住武汉市江岸区。原告武汉鹏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守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武汉鹏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需要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鹏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鹏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肖民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舒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