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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先琪诉被告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琪,杨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2035号原告:陈先琪,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龙台镇飞龙大道***号。被告:杨军,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转龙镇红豆村**组。原告陈先琪诉被告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陈先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先琪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海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丁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