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先琪诉被告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琪,杨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2035号原告:陈先琪,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龙台镇飞龙大道***号。被告:杨军,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转龙镇红豆村**组。原告陈先琪诉被告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陈先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先琪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海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丁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