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4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史小柱与周云凯、四川福艾语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美可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古定安、胡建国、王青松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小柱,四川福艾语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胡建国,王青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4587号申请人:史小柱,男,汉族,1976年4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梓潼县。被申请人:四川福艾语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云凯。被申请人:胡建国,男,汉族,1976年11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申请人:王青松,男,汉族,1970年7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原告史小柱与被告周云凯、四川福艾语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美可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古定安、胡建国、王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史小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福艾语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胡建国、王青松所有的价值800万元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史小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福艾语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胡建国、王青松所有的价值为8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15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舒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