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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伟与汪明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汪明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1996号原告:郑伟,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周必成,重庆市涪陵区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明福,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伟与被告汪明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伟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伟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计490元,由原告郑伟负担。审 判 长  叶路辉人民陪审员  陈雪峰人民陪审员  何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况近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