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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4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249号原告: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庆。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被告:张斌,女,汉族,1968年6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斌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