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4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凌燕萍诉皇郡金钱豹餐饮管理(无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凌燕萍,皇郡金钱豹餐饮管理(无锡)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40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凌燕萍,女,195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上海市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静,上海市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皇郡金钱豹餐饮管理(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79号6楼。法定代表人:李飞,总经理。上诉人凌燕萍因与被上诉人皇郡金钱豹餐饮管理(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钱豹餐饮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15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凌燕萍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金钱豹餐饮公司对其受伤承担100%的责任,赔偿凌燕萍各项费用21,072.10元(人民币,下同)。事实和理由:金钱豹餐饮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提供到位的服务,不应当让消费者去办公室验证团购码。消费者途径有水渍的饮料区而摔倒,此区域有危险性,应当有人员提示或者设置警示牌,并及时处理水渍。消费者摔倒后,金钱豹餐饮公司没有及时搀扶、送医。金钱豹餐饮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凌燕萍损害的发生。金钱豹餐饮公司未到庭,亦未书面答辩。凌燕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金钱豹餐饮公司赔偿凌燕萍医疗费2,772.10元、交通费300元、律师费5,000元、营养费1,200元(40元/天×30天)、护理费3,649.68元(服务行业标准29,603元/年÷365天×45天)、误工费10,500元(3,500元/月×3个月)、鉴定费1,950元;2、金钱豹餐饮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2日中午,凌燕萍及家人在金钱豹餐饮公司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的经营地址就餐过程中,凌燕萍不慎摔倒致左下肢受伤。后凌燕萍多次至上海市东方医院就诊,支付医疗费2,772.10元。因凌燕萍、金钱豹餐饮公司就赔偿事宜交涉未果,遂引发本案诉讼。审理中,经凌燕萍申请,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凌燕萍左下肢因故受伤,后遗症尚未达到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损伤后休息90天、护理45天、营养30天。鉴定费1,950元,已由凌燕萍支付。另凌燕萍为提起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5,000元。凌燕萍为证明其误工损失,提供了其退休后的工作单位上海XX有限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称凌燕萍自2013年4月至今在该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3,500元,从2015年5月2日受伤后无法正常从事工作,该公司自事故发生之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未发放凌燕萍工资。凌燕萍另提供的二张工资单载明凌燕萍于2015年2-5月每月签收工资3,500元,2015年6-9月每月签收工资为零。审理中,金钱豹餐饮公司认为连续4个月的工资不可能印在一张纸上,故申请对签收笔迹是否系同一时间形成进行笔迹鉴定,原审法院送检后,鉴定部门认为凌燕萍提供的工资单为复印件故不作鉴定。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凌燕萍在金钱豹餐饮公司经营场所不慎摔倒,双方均不持异议,但凌燕萍诉称其系因饮料区的水渍而摔倒却无证据证明,而且凌燕萍作为成年人理应对自身的人身安全尽到最大程度的注意义务,尤其是在餐馆饮料区附近,更应有足够的防备意识。因此凌燕萍疏于观察致损害发生,对此其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而金钱豹餐饮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组织管理者,应当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对可能出现的潜在危险予以及时处理或进行适当提示,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因金钱豹餐饮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了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在饮料区、卫生间等区域设置警示牌等,故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可酌定由金钱豹餐饮公司承担10%的责任。凌燕萍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中,医疗费2,772.10元及鉴定费1,950元,由发票为凭,予以确认。其余费用,确认如下:1、护理费和营养费,根据鉴定意见及凌燕萍的实际年龄,对凌燕萍按40元每天主张营养费计1,200元予以确认,而护理费,凌燕萍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受伤后的护理人员误工情况,故其主张标准不予采纳,按照每天30元之标准确定护理费为1,350元;2、交通费300元,结合凌燕萍的就医次数及鉴定情况,予以确认;3、律师费,根据本案案情及律师业收费标准酌定3,000元;4、误工费,根据凌燕萍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可确认凌燕萍受伤后的误工损失10,500元。综上,凌燕萍因本案事故所受损伤产生的损失共计21,072.10元,由金钱豹餐饮公司赔偿其中的10%计2,107.21元。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于2017年2月4日作出判决:皇郡金钱豹餐饮管理(无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凌燕萍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律师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2,107.21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计108.50元,由凌燕萍负担83.50元,皇郡金钱豹餐饮管理(无锡)有限公司负担25元。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本院另查明,金钱豹餐饮公司于2016年7月8日法定代表人由P变更为杨某,于2016年9月1日由杨某变更为李飞。本院认为,凌燕萍称其在金钱豹餐饮公司饮料区摔倒,摔倒的原因是该区域有水渍,金钱豹餐饮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凌燕萍对其所述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凌燕萍主张金钱豹餐饮公司因过错造成凌燕萍损害且应当承担责任没有依据。现金钱豹餐饮公司在一审判决后并未提起上诉,视为接受。综上所述,凌燕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明显不当,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元,由凌燕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单 珏审判员 岑佳欣审判员 潘春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