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8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钟承述与深圳市星星点灯照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承述,深圳市星星点灯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8116号原告钟承述,女,汉族,1985年6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大竹县。委托代理人张旺年,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星星点灯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志康36号李松蓢第一工业区129工业大厦6栋4楼A区,组织机构代码31196676-9。法定代表人董显彬。委托代理人张桂雄,广东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承述撤回起诉。审判员 陶 雪 松书记员 黄燕(兼)书记员 赵 畅书记员 赵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