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汉台执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郑有贵诉刘万成故意伤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有贵,刘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631号申请执行人郑有贵,男。被执行人刘万成,男。上列当事人因故意伤害一案,本院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4)汉台刑初字第01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医疗费24151.72元,负担执行费262元,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24413.7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车辆、存款登记信息其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铺镇郑坎村证明其家中共有四人,无其他经济收入,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居住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铺镇郑坎村证明其现有人口5人,仅靠其儿子打零工养家,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10000元(应收案款24413.72元,被执行人交纳14400元,余额13.7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申请知行人自愿放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待被执行人刘万成有执行能力时,由本院向其追偿救助款10000元,追偿救助款交入救助资金专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汉台执字第00631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