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德伍与唐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伍,唐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1民初1677号原告:张德伍,男,1959年9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俊,响水县春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凯,男,1972年1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原告张德伍与被告唐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德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德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5月10日,被告唐凯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息为2%,未约定还款时间。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被告唐凯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材料及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5月10日,被告唐凯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息为2%,未约定还款时间。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将2014年11月前的利息全部结清,余款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张德伍与被告唐凯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在借条中未约定了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主张要求被告归还欠款的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德伍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672元,由被告唐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国林审 判 员 陈晓军人民陪审员 魏燕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勋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