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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与郑雪娇、江苏天时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郑雪娇,江苏天时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初103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定安中路156号。负责人:沈旭东,行长。委托代理人:薛峰、金瑞彬,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雪娇,女,汉族,1983年6月6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被告:江苏天时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东宝路2号。法定代表人:闻明,总经理。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伯华,江苏常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庄依桐,江苏常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顺,男,汉族,1983年9月26日生,住合肥市庐阳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诉被告张顺、江苏天时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天时利公司)、郑雪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商银行委托代理人薛峰、金瑞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时利公司、郑雪娇共同委托代理人吴伯华、庄依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顺经本院合法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对张顺、天时利公司、郑雪娇的相关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的基本事实:1、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2、借款人:张顺、郑雪娇。借款合同编号:商字常州分行武进支行(2009)年(2102660)号。3、贷款本金:600000元,已归还422160.64元,剩余177839.36元。4、贷款期限:2009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5、利率:年息6.534%(基准利率上浮10%,利率随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逾期利率为上浮30%,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6、欠息情况:截止2017年6月17日结欠利息为0元。7、实现债权的费用:9000元。8、保证人:天时利公司。保证合同编号:商字常州分行武进支行(2009)年(2102660)号。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展期到期)后满两年之日止。保证范围: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张顺、郑雪娇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13121.08元(以及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债务全部偿还完毕时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包括复息、罚息;2、判令被告张顺、郑雪娇支付律师费用15000元;3、判令天时利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天时利公司、郑雪娇的答辩意见为:银行贷款归还日是每月17日,郑雪娇有逾期还款的情况,但是没有违约不还的情况,即使逾期也是几天的时间,在月内总归是还清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按照原来的合同履行。关于律师费数额,因本金利息减少了,律师费数额也应相应减少。被告张顺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答辩。对于原被告无争议的事实部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工商银行与张顺、郑雪娇、天时利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工商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后,张顺、郑雪娇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工商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张顺、郑雪娇归还借款本息及律师费9000元,要求天时利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顺、郑雪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77839.36元以及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张顺、郑雪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支付律师费9000元。三、江苏天时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取得追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2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7242元,由周张顺、郑雪娇、江苏天时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蔡闻世代理审判员  刘 跃人民陪审员  邱小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