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财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永久与沈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永久,沈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财保81号申请人:张永久,男,195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被申请人:沈其,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人张永久与被申请人沈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永久以防止被申请人沈其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沈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财产价值在20万元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张永久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永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沈其的财产200000元。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被申请人沈其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发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德龙附: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