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厦门翔发地产有限公司与梁江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翔发地产有限公司,梁江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1704号原告:厦门翔发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鸿翔西路1888号之二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678251743X。法定代表人:林灿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烨,法务专员。被告:梁江苏,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原告厦门翔发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江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厦门翔发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翔发地产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处理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翔发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1元,简易案件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220.50元,由原告厦门翔发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吴晓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