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2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叶中明与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中明,徐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935号原告:叶中明,男,197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徐涛(曾用名徐运才),男,1971年2月3日生,汉族,住固始县。原告叶中明诉被告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叶中明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中明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中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叶中明负担。审判员 孙书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祥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