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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2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叶中明与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中明,徐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935号原告:叶中明,男,197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徐涛(曾用名徐运才),男,1971年2月3日生,汉族,住固始县。原告叶中明诉被告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叶中明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中明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中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叶中明负担。审判员  孙书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祥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