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2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唐文红与唐文春、王友贵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红,唐文春,王友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821号申请人:唐文红,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刚,德阳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唐文春,女。被申请人:王友贵,男。申请人唐文红与被申请人唐文春、王友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唐文红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唐文春、王友贵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吴建明、陈雪梅以其所有的住宅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文红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唐文春、王友贵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吴建明、陈雪梅所有的住宅。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唐文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霍 红审 判 员 徐萍丽人民陪审员 陈福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刘越洋书 记 员 李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