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3执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杨凯申请执行许永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凯,许永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3执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凯,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林甸县。被执行人许永飞,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林甸县工商银行职工,住林甸县。申请执行人杨凯与被执行人许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林甸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黑0623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凯于2017年1月11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永飞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待被执行人许永飞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在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江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