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24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王彩顺与丁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顺,丁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24执46号申请执行人王彩顺,女,汉族,1963年10月18日生。被申请执行人丁梅,女,景颇族,1973年05月30日生。王彩顺与丁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云3124民初3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丁梅自愿偿还原告王彩顺借款27000.00元。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丁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义务,权利人王彩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丁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案件款人民币27000.00元,申请执行费305.00元,合计2730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梅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3124执46号王彩顺与丁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祖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