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7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付鹏、傅森林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鹏,傅森林,江西龙湾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庐山龙湾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7执153号申请执行人:付鹏,男,身份证号码3604031977********,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庐峰东路39号北区*栋*单元***室。申请执行人:傅森林,男,身份证号码3604031949********,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东门口**号**栋*单元***室。被执行人:江西龙湾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星子县温泉镇。被执行人:江西庐山龙湾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星子县温泉镇。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付鹏、傅森林申请江西龙湾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庐山龙湾温泉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7民初1320号庐山市人民法院作��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西龙湾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庐山龙湾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付鹏;傅森林案款40550.0元,承担执行费508.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4055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江西龙湾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庐山龙湾温泉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7执1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陈 平审判员 :罗光辉审判员 :袁喜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 赵 挺 关注公众号“”